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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壹)违字[201910838号 当事人:高唐县鸿通工贸有限公司 海关编号:371496688A 法定代表人:梁发贵 联系地址:山东省高唐县汇鑫街道辛兴店村南首路西 2018年11月7日,当事人于020220180000780903号报关单项下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 海关中报出口一票钢铁制螺母(摩托车零配件),申报数量:20000个,申报商品编号 87141000.90,申报FOB总价8400美元。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73181600。当事人申报不 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780903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等证据材 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类泰日无 02月28日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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