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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910810号 当事人:山西益森胜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惠璇,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 岭区中涧河乡谷且村。 2018年9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再生橡胶片7100千克 商品编号为4003000000,总价3195美元。经查,实货中部分货物混有杂物,属于禁止进口 的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159156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检验报告、当事 人陈述、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天天新工生有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和国天发 19车0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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