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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910772号 当事人:西宁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峰,住所:青海 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36号36-13室。 2018年9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硅钙19000千克,商品 有,然我科最致”价9明50器)8000元元 72022900(需出口许可证,出口暂定税率:20%),总价15485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 国家许可证件管理,漏缴税款人民币17770.6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639778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 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7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中国中無 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地 关印) 梦 ★ 19下03 港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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