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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9)0864号 当事人:石家庄明业五金工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燕,住所:河北省石家 庄市新华区新华路563号汇特大厦1001室。 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间,当事人分7票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天津东疆 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磨轮,共计15490千克,商品编号为68042290(出口退税率:5%), 总价147990美元。经查,实货商品编号应为68042190(出口退税率:5%),当事人申报不 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当事人分4票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磨轮, 共计5340千克,商品编号为8207901000(出口退税率:13%,2018年11月后出口退税率 :16%),总价50755美元。经查,实货商品编号应为68042190(出口退税率:5%,2018年11 月后出口退税率:10%),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590451、020220180000479489、020220180000335300、 020220170000620626、021720170000196349、020220170000185092、020220170000963562、 020220170000967128、020220160000951352、020220160000800639、020220180000781695 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及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中案 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定热线武地地到业生武十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食和国天堂 印 20 月06 麻 港 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