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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辑(政)查/违字[201970013号 当事人:健安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FRANCISKENNEDYHORTONIV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218号10楼1001,1002,1005单元 海关编码:572743133 2018年8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健安喜鱼油软 糖(柑橘味)等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021720181000066536,申报净重为4392.831千克,FOB总价 为84291.42美元。其中第四、六、七、八共计四项商品申报品名为健安喜鱼油软糖(柑橘味)等 ,中报税则号列均为17049000(进口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6%)。经查,实际货物应归 入税则号列21069090.9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12%,增值税税率16%)。当事人申报与实际不符 ,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5286.24元。 此外,当事人还曾于2017年10月18日、12月20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健安喜北欧蓝 莓咀嚼糖、健安喜蔓越莓精华咀嚼糖2票共计1021.4千克,申报FOB总价20385.84美元,报关单 号020220171000193652、020220171000241366。申报税则号列均为17049000.00,进口关税率 10%,增值税税率17%。经查,实货均应归入税则号列21069090.9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20%,增 值税税率17%。当事人申报与实际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16559.7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 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 二0一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