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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辑(政)查/违字[2019]0015号 当事人:嘉兴泰恩普斯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靖文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时代广场北区D801室 海关编码:3304961224 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别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天津新 港海关申报出口经丙甲基纤维素共计5票,申报数量共计70000千克,申报总价为217408美元 ,申报税号均为56013000.90,出口退税率为16%。经查,实际税号均应归入39123900.00项下 ,出口退税率0%。当事人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1720180000360132、020220170000707988、020220170000614416、 020220170000535770、021720170000151149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笔录材料 、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中 (关印) 2019年03月12日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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