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90569号 当事人:潍坊科润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强,住所:山东省潍坊高新区东风 东街以北与汇贤路交汇处以西(西金马村)。 2018年5月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副牌聚乙烯蜡19800千 克,商品编号为3404900000(进口关税率:10%,增值税率:16%),总价17028美元。经 查,实货商品编号应为39159090(进口关税率:6.5%,增值税率:16%),需提交固体废物 进口许可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07768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检 验报告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 三老于的十城 自商家增汉原为十写集老关集团) 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中無 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全国际水 20 月12日 港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