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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滑(政)查/违字[2019]0019号 当事人:临清市鸿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德春 住所:山东临清工业园区(新华办事处杨八里村) 海关编码:3714964431 2018年7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彩涂钢卷和热浸镀锌 钢卷共计1189575千克,报关单号为021720180000218793,申报成交方式为CIF。报关单第一项货 物申报品名为彩涂钢卷,申报总价为1104506.48美元。经查,该报关单实际成交方式应为 C&F,第一项货物实际总价应为169218.58美元。当事人中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 理及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021720180000218793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 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并科处罚款人民币4.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 国 (关印) 2019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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