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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违字[2019]0936号 当事人:河北滨琪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301963331 法定代表人:刘永坡 联系地址:石家庄长安区中山东路265号 2018年11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020220180000823835号 报关单项下货物,申报品名玻璃纤维窗纱,申报商品编号为70199090.00(出口退税率 16%),申报FOB总价23779.9美元。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70195900(出口退税率 10%),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另,当事人还曾于2016年12月2日至2018年9月5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分别向天津新港 海关及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中报出口同种玻璃纤维窗纱共计26票,申报商品编 号7019909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FOB价格共计人民币4682953元。经查,实货均应 归入商品编号70195900(出口退税率5%),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823835、020220160000879592、020220170000774850、 020220170000775282、020220170000843116、 020220170000092479、020220170000140107、020220170000330375、 020220170000343530、020220170000319911、021720170000177203、 020220170000412707、021720170000191341、020220170000553347、021720170000235982、 020220170000623335、020220170000693093、 020220180000021731、020220180000131001、020220180000140299、 020220180000156711、021720180000098854、020220180000413589、 021720180000221338、020220180000482717、020220180000527917、021720180000293968 号等27票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现场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 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 满 人民法院起诉。 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 X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卖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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