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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19)0030号 当事人:天津金鑫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207280112 法定代表人为:张树东 联系地址: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27号A座606 2018年6月13日,当事人单位代理北京科勒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 出口020220180000412836号报关单项下货物。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水龙头,申报商品编号 84818090.00(出口退税率为15%),申报FOB价格50976.27美元;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为软管 ,申报商品编号83071000.00(出口退税率为5%),申报FOB价格23865美元。经查,该票报关 单两项货物实际币制应为人民币。当事人单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412836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表等相关证 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幸和国天 新 港 海 0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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