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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舞参)查/违字[201910056号 当事人:西宁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630196053T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36号36-13室 2018年10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020220180000726536号 报关单项下货物,申报品名低碳铬铁,重量480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72024100.00(监管条件 :需出口许可证),申报FOB价格56160美元,申报随附许可证号为18-27-201256。经查,该许 可证已于2018年10月12日在020220180000712552号报关单中核销使用。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 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726536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18-27-201256号、18-27-201257号许 可证复印件,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口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天和国无记 新港海味 4月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