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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违字(201910765号 当事人:郑州市华益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3203968473 法定代表人:蔡少青 联系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邵州市土山镇工业园区经三路二号201室 2018年9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020220180000688571 号报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一项商品防尘套,申报商品编码39269090.90(出口退税率 :13%),申报FOB价格为18494美元;第三项商品汽车气缸套,申报商品编 码40169390.00(出口退税率:9%),申报FOB价格为2880美元。经查,实货第一项防尘套应 归入商品编码40169990.90(出口退税率:9%),第三项商品汽车气缸套应归入商品编 码84099990.90(出口退税率:16%)。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68857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 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 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港海 0元 多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