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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组(政)查/违字[2019]0031号 当事人:北京圣格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磊 住所: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2段3号院波普中心4号楼1105室 海关编码:11139615ER 2018年6月至11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别向天津新港海关、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 申报进口饲料原料艾可肥去霉素3票共计144000千克,报关单号分别为020220181000202333、 021720181000043063、021720181000048124,申报税号均为2309909000,进口关税税率4%,增值 税率10%,申报总价值88842.24欧元。经查,实货应归入税号380290009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 10%,增值税率16%。当事人申报与实际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总计人民币90190.59元 以上行为有上述3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 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5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 (关印) 2019年0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