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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9)0005号 当事人:北京嘉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112961136 法定代表人为:孔延会 联系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黄土东村物业楼201A 当事人于2016年8月11日至2017年11月17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 喷绘墨水共计六票,申报CIF价格共计人民币212307元,申报商品编码均为32151900.90(进口 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6%)。经查,实货商品编码均应为32159090(进口关税税率 10%,增值税税率16%)。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 24839.93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61000142432、020220171000039654、020220161000163917、 020220171000215873、020220161000187304、020220171000164299共计六票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 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漏缴税款计核证明书及随附清单、查验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和国天光 新 港 海 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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