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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副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87306号 天津滨海全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晓玲,联系地址:天津开发区翠亨村B座6门 401室 当事人于2018年4月23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 冻南美白虾,商品编码0306171900(关税率2%,增值税率13%)。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商 品编码0306172900(关税率5%,增值税率13%)。 经计核,当事人漏缴税款共计35045.99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071335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新港海关通关现场归类认定书、当事 人陈述、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和国天动 無 港 二〇一九年一 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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