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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壹)查/违字[2018]350号 天津一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坤,联系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98号 一区B座四门102室,联系电话:022-25327878 出建2福口报到心生离出,月0自4001 乙烯”,申报商品编码3901402000(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7%),重量79500kg,总价 55650美元。经海关查验并归类认定,该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3901100090(关税税率6.5%, 增值税税率17%)。 经计核,当事人此次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总金额为26910.82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071228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 、归类认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紫和国天 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