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8]351号 青田县鑫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杏平,联系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 鹤城街道新建岭小区105号102,联系电话:13920969796 2018年10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玻璃纤维窗纱 ”,申报商品编码7019909000(出口退税率13%),重量21818kg,总价35702.8美元。经天 津新港海关查验处查验并归类认定,实货应归入商品编码7019520090(出口退税率5%)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722554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 、青田县国家税务局证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和国天光 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