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舞(叁)查/违字[20190013号 可迪尔空气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段志勇,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 里98号7层803,联系电话:010-59478699 2018年7月13日,当事人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沸石浓缩装置 ,申报商品编码8421999090(进口关税率5%,增值税率16%),总价CIF24960000日元,数量 1087千克。经海关查验并归类认定,实货应归入商品编码3824999990(进口关税率6.5%,增值税率 16%)。 另经调查,当事人单位于2018年7月4日曾进口过沸石浓缩装置,报关单号 020220181000116139,经当事人单位核实、确认,该票货物与此次进口的沸石浓缩装置相同 ,也应归入商品编码3824999990。 经计核,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共计58675.83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上述事实有020220181000122740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020220181000116139号报 关单、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当事人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漏缴税款计核证明书及随 附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卖和国天放 印) 港 茶 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