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附件
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参)查/违字[2019]0014号 晋城市兴达铸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史天祥,联系地址:山西省泽州县巴公镇三村,联 系电话:0356-3871122- 2017年-2018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衬套9票,申报商品编 码均为8483900010(进口关税率4%),总价共计412662元人民币。货物通关后,经海关验估并 归类认定,上述进口衬套均应归入商品编码8483900090(进口关税率8%)。 经计核,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19286.94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上述事实有 020220171000047448/020220171000069324/020220171000110453/020220171000198938/02022017100017 9236、020220181000079651/020220181000052704/020220181000030728/020220181000030528号报关 单及随附单据、归类认定书、查问当事人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和国天地 新 港 海 01月17日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