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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查/违字(2019)0026号 河北奥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国利,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 111号豪威大厦B座607室。 2018年9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热镀锌地锚,申报商品 编码731600000(出口退税率13%),数量30160千克,总价51497.6美元。经查,实际商品应归 入商品编码73269090(出口退税率为9%)。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另经查,当事人曾以商品编码7316000000出口热镀锌地锚货物10票,涉及报关单号 020160082257020220170001755602172017000032641、020220170000782091、 02172017003315702022017000076154401720180000093452、021720180000310116 020220170000104029、02022017000793314,该十票货物所出口热镀锌地锚与此次出口商品均相 同,也应归入商品编码73269090。 以上行为有上述事实有02022018000072082020220160000822257、02022017000175536、 中华人民共表 21720112020170780910217201700003315020220170000761544、 021720180000093452、021720180000310116020220170000104029、020220170000793314号报关单 及随附单据、有查间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归类认定书、查验记录、出口退税资质证明等 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 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盛 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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