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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河 津新关组(叁)查/违字[2019]0028号 上海仁瀚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海建,联系地址:上海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06弄 8号2幢3楼3052室,联系电话:021-61092582- 2018年5月23日、6月1日当事人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两票塑料粒子,申报商品编码 39013000(进口关税率6.5%,增值税率16%,监管条件无),总价C&F48870美元,总重量 81450千克。经海关查验并鉴定,实货均属于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应归入商品 编码39151000(进口关税率6.5%,增值税率16%,监管条件AP),进口需提交固体废物进口许 可证。 以上行为有上述事实有020220181000089822、020220181000095660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 验记录、天津口岸检测分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归类认定书、查问当事人笔录、当事 人陈述材料、020220180000560994、020220180000577998号报关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七十八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和国天堂 港 海 0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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