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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副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19]0036号 当事人:天津奕亨通进出口有限公司 海关编号:120196042U 法定代表人为:房华闽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31号A座1108、1109室 2017年11月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171000207411号报 关单项下货物,申报品名黑种草籽油,申报商品编号33012999.99(进口关税税率15%,增值税 税率17%),申报CIF总价45000美元。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15159090.90(进口关税税率 20%,增值税税率17%)。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 17371.96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7100020741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 、漏缴税款计核证明书及随附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类和国天出 新 海 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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