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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圆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91842号 翼诚(天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马亮,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 太平洋大厦3、4层(321-5),经营范围为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等。 扩(001。生,国铁国广,生 ,总价人民币240000元,商品编码8207901000(出口退税率:16%)。经海关查验并归类认 定,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码68042110(出口退税率:10%)。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 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号为020220180000798790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 、归类认定书等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 梦 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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