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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国村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绳(壹)查/违字[20191891号 天津世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丁一,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75号 5-7层,联系电话:022-23316224- 2018年11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第一项商 品申报品名电焊条焊粉,数量22吨,总价18744美元,商品编码为3810100000(出口退税 率13%)。经海关查验并经归类认定,上述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38109000(出口退税 率:0%)。当事人中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798263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 单,归类认定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集和国天业 港 二〇一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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