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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组(政)查/违字【2019]0030号 当事人:北京赛尔合生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刘永福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17号2层 海关编码:111596046A 2016年7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 关单号021720161000058974,其中第二项、第三项申报品名均为离心管,申报CIF价格共计 23142.60美元,申报税则号列均为39233000.00,进口关税税率6.5%。经查,实际税则号列均为 39269090.90,进口关税税率10%,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共计人民币6217.07元。 另,当事人于2016年8月2日和2016年10月2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 货物,报关单号分别为020220161000135147、020220161000188784,其中离心管申报CIF价格共 计69910美元,申报税则号列均为39233000.00,进口关税税率6.5%。经查,实际税则号列均为 39269090.90,进口关税税率10%,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共计人民币19142.61元。 以上行为有021720161000058974等3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 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 (关印) 2019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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