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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查)查/违字(2019)0006号 尤艾乐(天津)电子有限公司,海关编码1211940072,2002年12月23日 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LEESOONYOUNG。住所在天津 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内赛达工业园,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经查:2017年9月29日起,天津海关现场业务处对尤艾乐(天津)电子有 限公司实施箱查,发现该司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9月29日期间向海关申 夹其手机键盘手动组装机用胶木制夹具”“手键手动组装机用塑料制夹 具”、“手机键盘手动组装机用亚克力制其”等中报税号8479909090.应归入 39269090:向海关中报进口的78个“钢铁制夹具”“铁制夹具”“手机键盘手 动组装机用钢铁制夹具等,申报税号8479909090,应归入税号73269019.经 调查,尤艾乐(天津)电子有限公司以上进口货物的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 家税款征收,经核定,尤艾乐(天津)电子有限公司沙案货物漏缴税款91529.28 元,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天津海 关案件移交商品归类认定书、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 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九年四月十一日 日 754755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