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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查)查/违字[2019]0008号 天津泽鑫报关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廷利,联系地 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 园五号仓库二层2单元-01)联系电话:022-2673-0536 现查明,天津泽鑫报关行有限公司收到贸易单据后未审核单 货是否相符,且在未征求经营单位外总润东公司的同意的情况 下,擅自以税号22030000向海关申报,最终造成申报税号与实 货不符,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 调查认为,当事人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 审查,造成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其行为构成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及第 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间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 项及第十七条规定,决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82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 4月5日 73875475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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