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附件
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绳(政)查/违字[2019】0027号 当事人:北京新福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新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55号顺和国际财富中心大楼3A层B区425 海关编码:1106963279 2018年7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淘气伙伴 婴幼儿果泥等一票,报关单号为021720181000057024,其中第二、四、七、九、十二,十四项 货物申报品名:淘气伙伴婴幼儿果泥等,申报税则号列均为20071000.00,进口关税税率 5%,增值税税率16%,申报总价CIF价7597.80欧元。经查,前述6项货物均应归入税则号列 21042000.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12%,增值税税率16%,申报与实际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 税款征收人民币4626.59元。 以上行为有021720181000057024号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 录、证人证言及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国天津菜 民 (关印) 海 22019年04月10日 X 分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