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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19]0059号 当事人:天津中元富达实业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2169611D7 法定代表人:潘风华 联系地址:天津市静海区子牙环保产业园子旺南道6号 2018年1月15日及2018年2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别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两 票亚花梨原木共计63.46立方米,申报商品编号:44039990.90(进口不需危物种允许进口证 明书),申报FOB总价共计33178.24美元,申报运费共计1500美元。经查,实货为刺猬紫檀 ,应归入商品编号44034980.10(进口需额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 许可证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010753、020220181000033316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归类认定书 ,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共和国天法 将 04月15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