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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辑(叁)查/违字[2019]0060号 当事人:天津乔恩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207480056 法定代表人为:张达 联系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五路197号海景大厦609室 2018年9月27日,当事人代理理研华通(唐山)线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 关申报进口020220181000171738号报关单项下货物,申报品名校股线,申报商品编码73121000(进 口关税税率4%,增值税税率16%),申报CIF单价39.1875日元,申报CIF总价627日元。经查,实 货单价应为CIF39187.5日元,总价应为CIF627000日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 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8015.83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171738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申请表、查 问笔录、漏缴税款计核证明书及随附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无光 發 04月15日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