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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违字(2019)0861号 当事人:北方国际集团天津康兴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201910030 法定代表人:马咏梅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理道76号(现68号)401室 当事人分别于2018年1月11日及2018年11月15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 口两票货物,其中申报丹参养心散(商品成分:丹参40%、手掌参20%、黄精40%)784千克, 申报商品编码为30039000.90(出口退税率15%),申报C&F价格共计54634美元。经查,实货 应归入商品编码30039000.20(无出口退税,需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当事人申报不 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及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023868号、020322018000080436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 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学都国天光 (关 年月16日 蒸 香港海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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