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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滨海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绳(查)查/违字[2019]0010号 当事人:天津三星视界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代码:1207235419 法定代表人:LEEJAEKYEONG(李在庆)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8年9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凭020720181000186281号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口真 空烘手机,申报税号8419899090,经现场验估,上述货物应归入8419399090,与申报不符。经 核定,上述货物漏缴税款共计66438.76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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