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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违字[20190713号 当事人:天津赞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2089601BS 法定代表人为:杨赞 联系地址:天津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中成大道以西、中滨大道以南生态建设公寓8号楼3层 339房间 2018年9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聚乙烯PE颗粒 25550kg,原产地为韩国,申报商品编号39019090.00(进口关税协定税率4.6%,增值税税率 16%),总价20501美元。经查,实货为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应归入商品编号39014020(进口 关税税率6.5%,增值税税率16%)。当事人申报不实,漏缴税款人民币3111.26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15979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归类认定书、查验记 录、TJ2018092822号化验鉴定证书、漏缴税款计核证明书及随附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 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秦和国天地 港 2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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