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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注东关(政)查字[2019)0032号 天 当事人天津金中华国际易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04月12日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西大街95号4门3室 法定代表人:荣 咨关编码:13072090C 物合物:536千克单0报 2018年7月17日,当事人以一易方式向天津东保税港区海关中报白马来西亚进口货 号列39019090(进口定税率0%,增值税税车10%),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 390120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65%,增值税税率16%),当事人申报与实际不符,经统算形响 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1073814元 此外,当事人自2016年7月18日至2018年7月18日期间,还向天神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乙的 合 物 推 关 单 为 0010010637000 208000981001061的 1001159490202201810001030640200201810001095980022018100022其中报关单号为 推总数量13200千克中报总价值109210天元,眼税则号列均为39019090(协定税率0%,增 值税税率:6%6)经查,实际货物均应日入税则号列39012000下(进口关税税率6.5%,增值 税税率16%6),当事人中报与实际不符,经被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52745.50元,单 号20151000100181000010000022018100 物中报总数量144965千克,报总价值634819.4人民币和20000美元,中报税则号列均为 39019090进口关税税率659,增值税税率16%),经查,实际贷物均应妇人税号39012000项下 (进口关税税率65%,增值税税率10%),当事人中报与实际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上述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笔条材料,证人证宿,税款 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 英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免我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告,并到款人民币32万元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银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当自本处罚决定书进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0日内向天津 海关中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3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同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设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蓄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据;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