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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19]0064号 当事人:北奔重汽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正明,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 山区包头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兵工路9号。 2018年8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自卸车10辆,商品编号 为8704230090(出口退税率:16%),总价3037750美元,运费25766.95美元,保费334.153美元。 经查,实货总价应为人民币3037750元,运费应为人民币191069.35元,保费为人民币2319.20元 :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598622号报关单据、当事人陈述、收款回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和国天天 华 4月23日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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