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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纸(政)查/违字[2019]0042号 当事人:青岛行合通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连文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香港路88号13栋3楼305室 海关编码:3702960HP1 2018年6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玛钢管件一票 ,报关单号为021720180000205266,申报品名为玛钢管件,申报税则号列:73071900.00,出口 退税率9%,申报货值FOB价30094.07美元。经查,实际货物为螺母,应归入税则号列 73181600.00项下,出口退税率5%,申报与实际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1720180000205266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 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中 2019年05月05日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