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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19)0072号 当事人:滨海博坤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美娟,住所:江苏滨海经济开 发区沿海工业园安泰路北侧。 曾第士金000金0心照月年000 编号为3824999990,总价89000美元。经查,实货商品编号应为2850009090。当事人申报不 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633516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 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关無 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天热定限大,十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国 禾 2010 年05月 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