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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舞)i违字[2019)0073号 天津瑞达报关报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戎,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郁江道交口西 南侧宏展大厦504-2。 2018年11月1日当事人代理苏州市宝成实业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 报出口一票货物,其第六项申报品名为阀门,商品编码为8481804090(出口退税率16%),总 价为301612.2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上述货物实际总价应为301612.2元人民币。当事人涉嫌 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材料、020220180000767988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出口退税资格认 定变更申请表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 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 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和国天光 新港海 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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