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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970931号 当事人:莱州利邦塑胶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崇林,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菜 州市沙河镇大王家村。 2018年12月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乙烯聚合物25450千克 ,商品编号为3901909000(进口关税协定税率:4.6%,增值税率:16%),总价21378美元。 经查,实货为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商品编号应为39014020(进口关税率:6.5%,增值税率 :16%)。当事人中报不实,漏缴税款人民币3282.04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225140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税款计核证明书等 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中武汉家中心业,高十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家和国天 福 年05月09日 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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