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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塘沽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塘关(政)违字[2019]L0002号 当事人:天津开发区经发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庆友; 地址:天津开发区黄海路35号1门703室; 联系电话:13702131333。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刑初126号生效 判决书认定,北京华天恒宇石材有限公司(已刑事追究)、该 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容(已刑事追究)从土耳其进口大理石荒 料的过程中,为偷逃国家税款、获取非法利益,杨明容决定以 低报价格方式将大理石荒料走私进口。杨明容与外商商定货物 数量与价格后,要求外商制作低于实际价格的发票用于报关, 以信用证支付报关货款,差额贷款通过地下途径支付。2016 年5月19日、2016年6月30日杨明容委托当事人按照上述方 式进口大理石荒料两票(报关单号分别为:020220161000084133 和020220161000113670。当事人参与走私大理石荒料2票, 偷逸税款133091.98元。具体过程为,杨明容通过当事人负责 人赵东岩让当事人为其开证代理清关,当事人为华天恒字公司 开立信用证,以低价格报关、支付差额货款。具体业务由当事 人公司业务员包伯华操作,包伯华找到能够开证的福建南安进 出口公司,杨明容将国外的TT账单发送给包伯华,包伯华核 对后开证,当事人要求杨明容将差额款汇到包伯华个人账户, 再找人付到国外。开证发票由杨明容提供,开证公司收到信用 证单据后,邮寄给当事人,当事人委托天津鸿运货运代理公司 报关,并把单据转给该报关行。 经核实,当事人参与走私,偷逃税款133091.98元,获得 违法所得4500元。 上述事实有刑事诉讼中获取的书证等相关证据、刑事判决 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其他书证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走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二款,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七条第六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五 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走私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没 收违法所得4500元人民币,并处罚款55500元人民币。合并 执行罚没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塘洁海关 新正O下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