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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辑(政)查/违字[2019】0054号 当事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元管 住所:宁夏银川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宝丰循环经济工业园区 海关编码:6401960335 2018年6月至9月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别向天津新港海关和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 申报进口货物塑料挤压造粒机6票共计7台,报关单号分别为021720181000071412、 020220181000102580、021720181000042891、021720181000063346、020220181000132576、 020220181000134810,申报总价4507000美元,申报税则号列均为84772010.00,进口关税税率 5%。经查,报关单号021720181000071412项下实际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85015300.90,进口关税 税率12%;报关单号020220181000102580、020220181000132576应归入税则号列84798200,进口关 税税率7%;报关单号021720181000042891、020220181000134810应归入税则号列90328990,进口 关税税率7%;报关单号021720181000063346应归入税号84198990,进口关税税率0%,且进口时 应向海关提交《入境货物通关单》。当事人中报与实际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共计人 民币932074.24元,并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和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上述6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 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6.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读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班,通可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外 二0一九年到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