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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违字(201970074号 当事人:天津万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202910027 法定代表人为:岳国平 联系地址:河东区九纬路103号 2018年12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020220180000880448 号报关单项下标签纸共两项,商品编号均为48219000.00(出口退税率:13%),数量分别 为850包和2350包,申报价格分别为16674美元和253800人民币,运费1050美元。经查,实货 均为自粘性白色纸张,均应归入商品编号48114100(无出口退税)。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 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880448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归类认定书、查验记录、当事人 陈、查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 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和国天地 新 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