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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纸(壹)查/违字[2019〕0094号 当事人:贝塔莱福(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瑞,住所:天津自贸 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滨海华贸中心925。 2019年1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姬魅胶原蛋白粉(固体 饮料)420千克,商品编号为2106100000(进口关税率:10%,增值税率:16%),总 价2186800日本元。经查,实货商品编号应为2106909090(进口关税率:12%,增值税 率:16%)。当事人申报不实,漏缴税款人民币3116.82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00185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税款计核证明书等 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一汉定公生定十城光十《高光理 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中 中大原、 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O天热线开成中九十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素和凤禾 209年 17日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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