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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叁) 武违字[2019)0079号 当事人:北京中建世通进出口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102910186 法定代表人为:周一平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6号539室 2018年12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020220180000864730号报 关单项下货物,申报品名型钢结构件,商品编号73089000(出口退税率139),重量95350千克 ,申报FOB总价164669.45美元。经查,实货重量应为89400千克,FOB总价应为154393.8美元。 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864730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 料为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 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章和目天光 港 海 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