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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19)0059号 当事人:江西省萍乡市安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春萍 住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丹江(原化肥厂内) 海关编码:3603960467 2018年3月9号,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出口腐植酸钾 46000千克,报关单号为021720180000059200,申报税号为38249999.90,出口退税率5%,申报 C&F总价322000美元。经查,实际总价应为32200美元,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 理。 以上行为有021720180000059200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 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军和国天动 东 (关印) 丽 海 华 2019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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