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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叁)查/违字[2019]0086号 当事人:福建福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富贵,住所:福建省福州马尾快安M9511工 业园C座第五层前区A4(自贸试验区内)。 2018年12月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摩托车配件(油泵轮 )240千克,商品编号为8714100090(出口退税率:16%),总价1300美元:摩托车配件(拉线 )6074千克,商品编号为8714100090(出口退税率:16%)总价17839.20美元:磁电机线圈 1425.50千克,商品编号为8511909000(出口退税率:16%)总价12655.20美元:经查.摩托车配件 (油泵轮)应为230千克,总价应为1245.83美元:摩托车配件(拉线)应为5226.5千克总价应为 15350.11美元:磁电机线圈应为1309千克.总价应为11620.35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 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851338号报关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等证据材 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 港 福 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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