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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190789号 当事人:重庆归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立民,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回 兴街道翠屏路3号3-6-53. 2018年10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自卸车5辆,商品编 号为8704109000,总价人民币750000元。经查,实货商品编号应为87042230,需出口许可 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739624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 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中原中公中定关册 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中汉点光十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腾想无 6月06四 ★ 紫 张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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