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119.jpg
附件内容预览
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辑(政)查/违字(2019)0067号 当事人:北京骏达伟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钟武 住所: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龙海路3号104室 海关编码:1113961198 2018年07月至2018年10月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破 碎锤共3票,报关单号分别为020220181000177273、020220181000171319、 021720181000050434,申报总价格120264.79欧元,申报税号均为84314999.00(进口关税税率为 5%,增值税税率16%)。经查,货物实际均应归入税号841221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为12%,增 值税税率16%)。当事人申报与实际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总计人民币76104.38元。 以上行为有上述3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 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8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天津 (印) 民 2019年0月13日 美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