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违字〔2019〕880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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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壹)查/违字【201910880号 连云港市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立祥,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 路与中山东路交界处东盛大厦1908号。 2018年11月7日和2018年11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先后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 玻璃棉2票,申报商品编码均为70199090(出口退税率16%),总价共计71123.09美元,总数 量81964件。经查,上述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码70199010(出口退税率10%)。 另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9月26日至2018年11月10日期间曾出口过5票玻璃棉,申报商品 编码均为70199090,实际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码70199010,涉及报关单 号020220180000745141、 021720180000327874、020220180000680032、020220180000745176、021720180000373245。 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799374、020220180000780627、020220180000745141、 021720180000327874、020220180000680032、020220180000745176、021720180000373245号 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规定,决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 港 海 一九年六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