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塘关缉(政)违字﹝2019﹞L0003号处罚决定书-1

津塘关缉(政)违字﹝2019﹞L0003号处罚决定书-2

相关附件

津塘关缉(政)违字﹝2019﹞L0003号处罚决定书-2121.jpg
附件内容预览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 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 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一九年六月+14日
津塘关缉(政)违字﹝2019﹞L0003号处罚决定书-1121.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塘沽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塘关辑(政)违字(2019]L0003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翔 海关编码:1207910515 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黄河道2999号 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间,当事人在执行加工贸易手 册C02034151129 、C02034151137、C02035150268 C02035150270、C02034150894、C02035150267、C02035150685、 C02036150107期间,将加工贸易保税进口窗帘布外发至天津港 保税区奥达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加工,在外发加工之日起3个工作 日内未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涉及保税进口窗帘布数量为 1742.368米,货物价值为人民币654774.80元。当事人将海关监 管货物外发加工,未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违反海关监管规 定。 以上事实有021720151170167693号等13票报关单及相关单 据、外发加工相关记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查问笔录等证 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